《办法》明确,邳州市将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违反承诺或者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这些情形包括: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未按规定的维保频次、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维保电梯的,未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未针对所维保电梯种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市区及县城30 分钟内到达,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的;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电梯安全大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的,或未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报表的。
同时,邳州市还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将承接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为此,邳州市还将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记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对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