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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行业专门立法很有必要

日期:2023-03-12 人气:16

来自山西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和来自安徽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永利,分别就保障电梯安全问题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希望加强对生产厂家,安装、维保单位进行监管,对制造标准、规范进行强制认证,并加快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从选型采购直至报废更新的全生命周期内,各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从很早以前的新鲜事物到如今的常用设备,凡是融入现代生活的人们,没有不接触、使用过电梯的。如商品住宅需要安装电梯,大型商场需要使用电梯,甚至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时也要加装电梯。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监管疏松,导致电梯从生产、运营到维护过程处于散乱局面。以至于电梯伤人甚至“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而,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电梯行业加以规范,让人们摆脱身边的威胁。

据报道,截至2017年底,全国在用电梯561万台,无疑是人们接触最多的特种设备,是都市群体离不开的现代化工具。但很多人却为电梯伤透了脑筋,费尽了口舌,操碎了心。特别是一些天天乘用电梯的商品房业主,电梯质量如何不知道,电梯何时维护、如何维护不清楚。当电梯发生故障或需要更新改造时往往会遭遇推诿扯皮,让这些现代居民一夜回到需要爬楼梯的悲惨状态。

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很多电梯制造商良莠不齐,以牺牲质量换取低价来占领市场。一些开发商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置消费者或业主的安全于不顾,低价采购质量不过硬的电梯。同时,一些安装和维保公司资质不全,实力较弱,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也就是说,在生产者、购买者、安装者、维保者、管理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且使用者处于绝对弱势的背景下,用户才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受害者。

虽然2014年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包括电梯在内的8种特种设备加以规范,但电梯的普及度及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度决定了其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等方面应远远高于其他设备。如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多数提供相应服务的经营者负责,有比较明确的责任主体。而除商场之外的住宅电梯,却由“收费积极,干活偷懒”的物业负责,将广大业主置于风险之下。

可以说,仅仅靠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个别条款,很难承担起全面规范电梯行业的重任。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专章规定或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将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电梯置于严格监管之下。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将实力欠缺,管理混乱,资质不全的企业清理出市场。二是强调电梯制造者对电梯安全性能承担主体责任原则,将维保工作纳入制造者售后服务范畴。三是科学分配制造者、维保者、管理者、使用者职责,明确电梯维保、更新费用分担原则,避免电梯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四是坚持用户权益至上原则,夯实企业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倒查责任,甚至要求制造者、维保者、物业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地方的电梯已经过十余年乃至更长时间的运行,零部件损坏甚至停摆报废可能呈多发态势,亟须未雨绸缪,妥善应对。如广东省等部分地区已制定关于电梯的地方条例、规章。相关部门理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电梯制造、管理、维保提供效力更高的法律支撑,并以严格执法将电梯置于全链条监管之中,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至于影响现代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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